發佈消息:關於澳門“逗留的特別許可”之相關法例

致全體外地學生:

為令學生更進一步了解澳門“逗留的特別許可”的相關法例規定,特發佈以下資料以供參考:

1.      第4/2003號法律“逗留的特別許可”的一般原則第八條第一至第四款:

  • 對於在高等院校求學、家庭團聚或其他可予考慮的類似情況,可給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特別許可。

  • 為求學目的而提出的逗留許可申請,須附同證明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報名或註冊的文件,以及證明擬修讀整個課程期間的文件。

  • 因求學目的而給予的逗留許可,其期限與擬修讀課程的正常期間相同,並最多可續期一年。

  • 如課程為期超過一年,逗留許可須至少每年確認一次;在確認逗留許可時,須考慮學生的實際上課率及學業成績。

2.      獲批給之“逗留許可憑條”的期限

  • 少於一年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將獲給予有效期至課程完結日的“逗留許可憑條”。

  • 多於一年但不超逾翌年12月31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將獲給予至翌年課程完結日的“逗留許可憑條”。

  • 多於一年且超逾翌年12月31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將獲給予至翌年12月31日的“逗留許可憑條”(需按規定辦理延期) 。

上述“逗留許可”的期限不可超逾中國內地學生之《往來港澳通行證》及“逗留D”簽註之有效期,或外地學生之護照/旅遊證件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(第5/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)。

3.      禁止非法工作

根據第17/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,下列者視為非法工作:

(一)非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,即使無報酬者亦然。

(二)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,但為並非申請聘用該非居民的實體服務,即使有報酬或無報酬者亦然。

(三)除(二)項所指的情況外,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,但在不遵守相關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下從事活動。

外地學生於澳就讀,必須嚴格遵守本澳法例,否則將面臨「逾期逗留」、「非法移民」、「非法工作」等相關處罰。

以上內容僅為相關法律規定的部分內容,同學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例的規定,可於澳門印務局(http://bo.io.gov.mo)或治安警察局網頁(http://www.fsm.gov.mo/psp/cht/psp_top5_4_3.html)瀏覽。

 

上述內容以辦證機關公佈為準。如有任何疑問,請於辦公時間內到學生事務處(J108室)查詢。

 

學生事務處
2015/11/23